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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法人領取營業執照后,可以刻制三枚印章并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那么在企業實際生產經營中都存在哪些印章,實際使用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印章種類:
1、公章,用于公司對外事務處理,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處理事需要加蓋。公章代表法人的意志,具有高法律效力。
2、財務專用章,用于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僅僅提供蓋有財務專用章的合同的,并不足以證明合同的成立。
3、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通常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
5、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同理也不能在簽訂合同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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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蓋印章如非備案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但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主要義務并接受履行的,合同應為成立并生效。
2、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被告,因此合同加蓋分公司印章的,一般認定有效,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3、企業公章被盜、搶或丟失后,私刻的公章對外簽署法律文件,如經法定代表人確認的,應具有法律效力。但為避免法律風險,企業應當及時報案、登報作廢并申請刻制新印章。
4、合同約定需簽字并蓋章生效的,如僅有法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的,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無此嚴格約定的,簽字與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效力。如果締約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也具有法律效力。
5、公章持有者與他人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雖未經法人批準,但法律效力不受影響。
6、個人借用單位業務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進行經濟詐騙的,除追究借用人刑事責任外,出借單位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7、公司印章應當專人保管,明確其職責,對印章使用進行嚴格登記,并定期檢查使用情況。公司章程對印章使用的特殊規定,不影響使用印章對外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8、企業名稱變更不影響原合同對其約束力,蓋有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法律文件效力不因此改變。但涉及糾紛時,如該合同相對方既不承認合同也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相對方為締約當事人,另一方應提供工商變更信息以證明該變更事實。
9、企業未成立,授權發起人股東刻制印章對外簽訂合同的,由成立后的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10、如果簽約人既沒有合法有效印章,也無企業授權,但該代理行為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簽約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法律效力不受影響。
11、如果合同文本多于一頁的,應當加蓋騎縫章,在文末簽字蓋章之前,應當注明“以下無正文”字樣,不要預留過多空白。
12、應盡可能避免出現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確有必要的,應當嚴格管理該種合同的使用,并作登記,未有效使用的應當及時收回。
13、如發現他人仿冒本企業公章并與第三人發生交易的,應當及時報案、登報澄清、知會潛在客戶,通知合同相對人,陳述事實,解除合同,遭到拒絕的,應當及時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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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應當完善對印章的管理,有條件的,可以對員工進行培訓,說明公司各種印章的作用,并制定規范,嚴格印章的使用,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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