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社區“萬能章”減負,不光是給社區工作減負,同時也是給社區居民減少麻煩。清理掉不該社區所蓋的公章,誰家的“娃”誰領回去,可使社區回歸應有身份,將更多精力用于服務居民。
“死亡證明”“居住地證明”“生活困難證明”“無業證明”……記者調查發現,盡管國家三令五申減輕社區負擔,但一枚小小的社區公章,仍然讓社區不堪重負,不蓋公章吃苦頭、蓋了公章吃官司的案例在各地屢見不鮮。記者在成都采訪發現,目前一些社區仍有超過50項公章“非蓋不可”,主要提供給公證處、銀行等單位,同時也有大量證明需提供給民政、衛計等職能部門。社區“萬能章”,何時真減負?
社區公章成“萬能章”,是給社區居民無限增加麻煩。早有人戲言:在這個“證明行天下”的時代,我們“不是在開證明,就是在去開證明的路上”。居民需要社區開具的證明越多,他們就越會遇到“辦事難”與“難辦事”。何況現在,社區普遍服務居民上萬人,有的甚至達數萬人,很難對每位居民的基本情況了如指掌,為避免蓋了公章吃官司,只能選擇不蓋公章,拒絕給老百姓提供服務,居民也只能在社區與職能部門間來回奔波,苦不堪言。即使有的社區在“公章好蓋責任難擔”之下,愿意蓋章,也只能派專人、花精力去反復核實、調查,社區居民此時又往往等不起,耽誤了一些事務的及時辦理。
由此觀之,給社區“萬能章”減負,不光是給社區工作減負,同時也是給社區居民減少麻煩,一些地方曾出臺社區證明蓋章事項“準入清單”,比如2015年成都市曾出臺規定,凡是公安、民政、房管、教育、衛生等政府部門制發的有效證照能夠證明申請人身份、親屬關系、婚姻狀況、不動產權屬等相關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單位證明材料。
當然關鍵的是要厘清社區權力邊界,清理涉及社區的證明事項,對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且社區有能力提供證明的,方可使用社區印章。更要簡化職能部門的辦事程序,讓他們承擔起本該自己承擔的信息管理事務,如居民的就業、戶口狀況記載等,而非一股腦兒地將相關職能攤派給社區,轉嫁蓋章風險。社區的性質是群眾自治,既非鄉鎮街道的二級機構,也非政府部門的職能延伸,清理掉不該它們所蓋的公章,誰家的“娃”誰領回去,可使社區回歸應有身份,將更多精力用于服務居民。